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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强化乡村振兴法治保障 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
来源:新时代党建报网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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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5日,甘肃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甘肃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121日发布,将于202311日起施行。从此,我省促进乡村振兴有法可依了。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我省制定并实施《条例》,是立足甘肃实际对上位法规定的进一步细化和明确,是确保国家法律正确有效实施的必然要求。

《条例》共十一章六十四条,9000多字。具体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引领,第三章产业发展,第四章人才支撑,第五章文化繁荣,第六章生态保护,第七章乡村治理,第八章城乡融合,第九章扶持措施,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等内容。

《条例》制定的目的是为了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甘肃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条例》制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的。《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等活动。从《条例》的整体框架、结构内容来看,主要有下列一些特点。

一是突出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条例》在总则部分设置了实施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基本原则,即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改革创新,坚持因地制宜、规划先行、循序渐进,分类推进乡村振兴工作。党管农村工作既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也是我们党的政治优势。乡村振兴是国之大者,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必须加强和改善党对“三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不断提高党全面领导“三农”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只有这样才能为乡村振兴凝聚起万众一心、共克时艰的磅礴力量。

二是强调乡村振兴要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新发展理念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总的指导原则,为推进乡村振兴提供了基本遵循,指明了发展方向。《条例》强调要用新发展理念指导乡村振兴的具体实践。《条例》明确规定促进乡村振兴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统筹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

三是要求乡村振兴工作要纳入发展规划。《条例》明确指出,要全面落实省负总责,市(州)、县(市、区)、乡(镇)抓落实的乡村振兴工作机制。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振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乡村振兴考核评价制度、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应当加强乡村振兴促进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宣传,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参与乡村振兴相关活动。

四是突出了规划引领科学推进的要求。推进乡村振兴具有前所未有的长远性和全局性,必须坚持规划先行,加快形成城乡融合、区域一体、多规合一的规划体系,强化乡村振兴战略的规划引领作用。《条例》明确规定,省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全省乡村振兴总体规划。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乡村振兴规划,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条件和实际情况,依法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乡村振兴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乡村振兴规划,编制产业发展、人才培养、文化建设、生态保护、组织建设等专项规划或者实施方案。《条例》规定,乡村振兴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环境保护、水资源、防灾减灾等规划相衔接,注重协同性、关联性和可操作性。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乡村振兴规划和县乡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做好村庄规划编制和实施,分类有序推进村庄建设。编制村庄规划应当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村民意见,尊重村民意愿,统筹村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要素,突出地方特点、文化特色和时代特征。

五是对“五大振兴”作出了具体规定。《条例》第三章至第八章重点对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等五大振兴的促进措施作出了明确规定。

产业发展方面。《条例》明确规定要坚持以农民为主体,以乡村优势特色资源为依托,支持、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动建立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推进数字乡村建设,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要优化乡村产业布局,发挥区域特色优势,大力发展旱作农业、草食畜牧业、高效节水农业、设施农业、特色农业。要壮大黄土高原区旱作高效农业、河西走廊戈壁节水生态农业、黄河上游特色种养业、陇东南山地特色农业,构建现代寒旱特色农业发展新格局。要严格落实国家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和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要严格保护耕地等。要严格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要组织培育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推进“甘味”农产品品牌体系建设,提升“甘味”品牌影响力、竞争力和品牌价值。要加快农业信息化建设,推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农业生产、经营各环节的应用,建设智慧农业。

人才支撑方面。《条例》明确规定要要建立健全乡村人才工作机制,落实人才培育、引进、使用、激励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为乡村人才提供教育培训、技术支持、创业指导等服务。要加强农业生产经营人才、农村二三产业发展人才、乡村公共服务人才、乡村治理人才、农村科技人才等乡村人才队伍建设。要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对长期在乡村任教的教师在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优待。加强乡村医疗卫生队伍建设,提高乡村医疗卫生服务能力。要加强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培养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高素质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创新创业带头人。要拓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渠道。加大农村专业人才培养力度。

文化繁荣方面。《条例》明确规定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乡村振兴促进工作,大力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传承发展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组织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创建文明村镇、文明家庭,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倡导绿色低碳、科学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推进移风易俗,破除大操大办、铺张浪费、高价彩礼等陈规陋习,抵制封建迷信活动和赌博行为,提倡尊老爱幼、勤俭节约、诚实守信,不断提高乡村社会文明程度。要加强乡村传统文化保护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繁荣发展乡村文化。要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要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民居和乡村风貌、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的保护。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乡村,依托特色文化、特色产业建设村史馆、农耕文化资料馆,编纂乡(镇)志、村志,对传统农耕文化进行真实、全面和系统的反映,增进村民文化自信。

生态保护方面。《条例》明确规定要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健全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制度和政策措施。要加强乡村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要鼓励优先发展生态循环农业,推进农业有害生物综合防控、有机肥替代化肥、秸秆综合利用、尾菜处理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废旧农膜和农药等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要加强农业投入品管理,对剧毒、高毒、高残留的农药、兽药实行严格禁用限用措施。《条例》明确强调,禁止违法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产业、企业向农村转移。禁止违法将城镇垃圾、工业固体废物、未经达标处理的城镇污水等向农业农村转移。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禁止将有毒有害废物用作肥料或者用于造田和土地复垦。

乡村治理方面。《条例》明确规定应当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和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社会治理体系,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提高乡村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建设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善治乡村。要加强乡(镇)人民政府社会管理和服务能力建设,把乡(镇)建成乡村治理中心、农村服务中心、乡村经济中心。在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实行村民自治,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并应当接受村民监督。要健全村级议事协商制度,创新多层次基层议事协商形式,引导农村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治理。要加强法治乡村建设宣传教育,培育法治文化,引导基层干部和村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要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要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建立道德激励约束机制,发挥德治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

六是提出协同推进乡村振兴和新型城镇化促进城乡融合发展。《条例》明确规定应当协同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战略的实施,整体筹划城镇和乡村发展,科学有序统筹安排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优化城乡基础设施、产业发展、公共服务设施等布局,逐步健全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管护城乡道路以及垃圾污水处理、供水供电供气、物流、客运、广播电视、信息通信、电商平台、消防、防灾减灾等公共基础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推动城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保障乡村发展能源需求,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满足农民生产生活需要。要采取措施促进城乡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要加快建立以城带乡、整体推进、城乡一体、均衡发展的义务教育发展机制,巩固提升农村中小学生入学率,做好控辍保学工作,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要加强乡村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提高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和应急救治能力。

七是对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增强发展动力有明确规定。《条例》第九章和第十章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要求,明确规定了农村低收入人口、易返贫人口、欠发达地区帮扶长效机制和实施乡村振兴财政保障制度,对构建新型农业补贴、乡村振兴专项资金、投融资支持、信贷担保、用地保障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同时,从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落实定期报告制度、开展动态监测评估等方面,细化完善了监督检查内容,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设置了法律责任。这对增强脱贫地区和脱贫群众内生发展动力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条例》同时强调,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重点帮扶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支持力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障用于乡村振兴的财政投入,持续增加公共财政对乡村振兴的投入,确保财政投入与乡村振兴任务目标相适应。要引导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依法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为乡村振兴提供金融服务。

八是对社会资本促进乡村振兴高质量发展作出明确规定。《条例》明确规定,鼓励社会资本积极投资农业农村现代种养业、现代种业、乡村富民产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业、乡村新型服务业、农业农村绿色发展、农业科技创新、农业农村人才培养、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数字乡村和智慧农业、农村创业创新、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重点产业和领域,促进乡村振兴可持续、高质量发展。

九是对乡村振兴促进工作中不履行职责的作出明确规定。《条例》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乡村振兴促进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条例》有许多亮点,在此就《条例》的主要亮点方面加以阐述。制定出台《条例》是我省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保障我省乡村振兴战略全面实施的重要举措。《条例》,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学习好宣传好落实好《条例》,对于促进我省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实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幸福美好新甘肃的既定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王伟 甘肃省委党校(甘肃行政学院)一级巡视员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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