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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甘肃省委党校主体班次学员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主体班次学员的学习培训考核,根据《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及我校学员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公开、公平、全面的原则。

第三条 学员考核实行组织员(班主任)考核与学员评议相结合、平时考核与毕(结)业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制一个月及以上的主体班次学员考核。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计分标准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理论学习和党性锻炼两个方面,量化考核总分为100分,其中理论学习考核60分、党性锻炼考核40分。

(一)理论学习考核(60分)

理论学习考核内容包括学习态度、学业成绩、调研活动三个方面。

1.学习态度(10分)。集中精力听课,认真做好听课笔记记5分;自学时间认真阅读必读和参考书目,并认真做好读书笔记记5分。

2.学业成绩(30分)。单元测试成绩优秀记20分,良好记15分,合格记10分,不合格记5分;毕(结)业论文优秀记10分,良好记8分,一般记6分,较差记5分。

3.调研活动(20分)。参加全部研讨活动记5分,缺席1次扣1分;小组讨论发言记2分,全班讨论中心发言记3分。参加全班社会调研活动记6分,缺席1次扣1分;写出调研报告或调研体会记4分,集体写作的只为执笔者记分。

(二)党性锻炼(40分)

党性锻炼考核包括品德修养、遵守校纪、廉洁自律等三个方面。

1.品德修养(10分)

基本要求:

(1)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学习党章党规,不断提高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学会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坚定理想信念,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努力增强理论自信、道路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积极参加党组织生活,自觉进行党性锻炼。主动完成党支部、班委会安排的各项工作,认真做好毕(结)业前的党性分析和培训总结。

(3)服从组织,顾全大局,正确处理个人与组织的关系。热爱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学校、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为党校建设和班集体建设争做贡献。

(4)品行端正,为人诚实;举止文明,表里如一;尊敬教师,友爱学员;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爱护公物,遵守公德。

计分标准:有违反以上规定者,酌情扣分。

2.遵守校纪(20分)

(1)课堂考勤纪律(15分)

基本要求:学习期间不请假。如有特殊情况,必须根据省委组织部规定的请假程序严格履行请假手续。学制一个月的主体班次学员累计请假时间不得超过3天,学制两个月的主体班次学员累计请假时间不得超过5天,学制三个月的主体班次学员累计请假时间不得超过8天。认真遵守课堂纪律,按时上课下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不在课堂接听电话,不做与学习无关的事情。

计分标准:全勤记15分。事假扣1分/次,病假扣0.5分/次。学员参加省、市、县(市、区)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经学校主管部门和省委组织部干部教育处批准的公假不扣分。迟到或早退扣1分/次,旷课扣3分/次,违反课堂纪律扣1分/次。

(2)生活纪律(5分)

基本要求:

按规定时间起床、学习和休息,在自学和休息时间不高声喧哗。

坚持在学员宿舍住宿,不擅自调换宿舍,不在外留宿。因事外出,必须在23:00前返校。不私自留宿校外人员,家属、亲友来校一律登记住宿。

坚持在学员食堂就餐,禁止在学习培训期间饮酒。

在学校规定地点进行文体活动,不在宿舍内打麻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

保护环境,爱护公物,注意防火、防盗。节约用水、用电,杜绝长流水、长明灯,不私自更改宿舍内的供电线路,不在宿舍内使用电炉和其他炊具。

计分标准:在宿舍打麻将,扣2分/次;进行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扣5分/次,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违反以上其它规定的,酌情扣分。

3.廉洁自律(10分)

基本要求:自觉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遵守主体班次学员廉洁自律各项要求。不用公款相互宴请,不用公款到营业性娱乐场所活动,不用公款给学校工作人员送礼以及学员之间相互送礼,不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生活费用。外出参观考察不接受接待单位的礼品和土特产。

计分标准:违反以上规定的,酌情扣分。

第六条 考核加分标准。在学习培训期间,表现特别突出或获得国家级、省级、校级奖项者,按以下标准加分。

1.在国家级报刊杂志上公开发表1篇文章(2000字以上),加5分;

2.在省级报刊杂志上公开发表1篇文章(2000字以上),加4分;

3.在省级新闻媒体发表反映学校教学科研活动的新闻报道,每1篇加3分;

4.获得全校性竞赛活动奖项者,视情况加1—2分;

5.为班级活动(工作)、党校建设作出较大贡献者,视情况加2—6分。

第七条 每位学员的最后得分,由教务处和学员管理处共同审定,总分不超过100分。

第三章 考核程序及任务分工

第八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毕(结)业考核两种形式,主要侧重于平时考核。

(一)平时考核。主要对学员学习态度、学业成绩、调研活动和品德修养、遵守校纪、生活纪律、廉洁自律以及考核加分项等方面进行定量考核。学业成绩考核(包括单元测试和毕(结)业论文考核)由教务处会同有关教研部门负责;学习态度、调研活动和品德修养、遵守校纪、生活纪律、廉洁自律以及考核加分项等由各班组织员(班主任)负责。组织员(班主任)要通过跟班听课、记录课堂和出勤情况、检查学习笔记、听取讨论发言、参加组织生活、与学员个别谈话等方式了解学员的学习情况和作风情况,认真进行记录并量化打分。

(二)毕(结)业考核。主要对学员党性锻炼和学习培训情况进行定性考核,与党性分析和学习总结同步进行,由各班党支部负责。学员要联系自己的思想和学习实际撰写好党性分析与学习总结报告,在学习小组或支部大会上交流,学习小组和支部进行评议并分别写出评语。

第四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九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总分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考核总分在80—89分的为良好,考核总分在60—79分的为合格,考核总分在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考核为优秀等次。

1.有旷课行为者;

2.请假时间超过规定者;

3.考试测试舞弊者。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为不合格。

1.考试测试或毕(结)业论文不及格且经补考补测、重写仍不合格者;

2.不参加党性分析和学习总结交流者;

3.违背“主体班次学员廉洁自律承诺书”所承诺内容者;

4.在政治上、经济上、生活上有严重问题或其它违纪行为者;

5.违法乱纪受到处分者。

第十二条 考核结束后,将考核结果记入《主体班次学员考核登记表》,并寄送学员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存入本人档案,作为向党委、组织(人事)部门介绍情况、推荐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考核为优秀者,列入优秀学员、优秀学员干部候选名单,经评选被学校批准为优秀学员、优秀学员干部者,授予“优秀学员”、“优秀学员干部”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五章 考核的组织领导

第十四条 学员考核工作在校委的领导下进行,由学员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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