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计划与安排是组织和指导教学的重要依据,是学校对教学工作的统一规范与要求。计划和安排一经确定,必须严格遵循,认真组织实施,以确保正常的教学秩序。为此,特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教学计划的变更
1、主体班次需变更教学计划,应由办班主管部门负责人与主管校领导共同协商,作出决定,并责成教务处、有关教研部门和学部具体落实。
2、学历班次需变更教学计划或调整课程进程顺序,须由相关教研部门负责人于开课前1个月提出书面意见报教务处,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由教务处落实。
3、各班次需临时增加教学内容(如听报告、远程教学等),须由有关部门提前1周报教务处,经教务处主管处长同意后,由教务科具体安排。
二、关于临时调整课程
1、任课教师确因特殊情况(如有病、出差或参加有关学术会议等)不能保证教学任务如期完成,须提前向本部门负责人说明原因,并于授课前1天(因突发性疾病例外)报教务处教务科,以便及时进行调整安排。
2、所有课程的调整,必须经教务科填写“调课通知单”,并分别通知有关教研部门、任课教师和学部(班次)方属有效。个别特殊紧急情况需要变动教学安排者,经教务科同意可先下达口头通知安排教学,后补填“调课通知单”。
3、任课教师遇到主体班次与学历班次或校内班次与校外班次在教学时间上相冲突时,应坚持“先主体班次后学历班次”和“先校内后校外”的原则报请教务科调课解决。
4、因特殊情况需要变动教学场所,须于课前2天报教务科协调安排。
三、未经教学主管部门批准,任课教师自行变更教学计划、调整课程安排的,以教学事故论,教师本人不得参评优秀教学奖和优秀教师,所在教研部门也不得参评文明处室,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