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共甘肃省委党校(甘肃行政学院)关于印发《甘肃省人力资源培训专业职称评价条件标准》的通知

2021年08月16日 15:09 来源:组织部 编辑:张瑞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校(行政学院),兰州新区组织部,甘肃矿区人社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处(职改办),省属各企业集团人力资源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人事处(职改办):

为贯彻落实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甘办发〔2017〕81号),客观公正科学评价我省人力资源培训专业人才的能力和水平,现将《甘肃省人力资源培训专业职称评价条件标准》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共甘肃省委党校(甘肃行政学院)

                                                               2021年7月27日

  

 

甘肃省人力资源培训专业职称评价条件标准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人力资源培训专业人才品德、能力、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批政治强、业务精、作风好的高素质教学科研人才,引导激励广大人力资源培训专业技术人才为党的干部教育培训事业和党的理论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特制定本评价条件标准。

第二条 本条件标准适用于全省下列机构(不包括开展学历教育的各类学校)从事人力资源培训专业的人才:

(一)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讲师团;

(二)各级党政群机关职工培训教育机构;

(三)各类企事业单位所属职工培训教育机构。

上述机构编外聘用人才享有申报职称同等待遇。

第三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主要评价全省作出贡献人才正常晋升、作出突出贡献人才破格晋升高中级职称。包括正高级、副高级、中级3个层级,名称分别是:教授、副教授、讲师,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教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教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讲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按本评价条件标准评价的职称在全省范围有效。

第四条  本专业初级职称(助理讲师、教员)和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由用人单位对其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核认定,不再由评委会评审。助理讲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十一至十二级,教员对应十三级。

第五条 县(市、区)以下基层单位(含甘南州、临夏州州属单位,下同)高级职称实行单独分组单独评审,按《甘肃省基层人力资源培训专业评价条件标准》执行,评定的职称资格在全省基层范围有效。鼓励基层作出贡献人才、作出突出贡献人才按本评价条件标准申报评审全省范围有效职称,但同1年度不得同时申报全省范围有效和全省基层范围有效职称。

第六条 本专业符合《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评价办法》的人才,可不受专业、学历、论文、台阶等限制,直接申报相应层级高级职称,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评审。

第七条 除艰苦条件单位和各类企业外,其他省、市属单位(甘南州、临夏州州属单位除外)中晋升高级职称的人才,需具有累计1年以上的基层工作经历,具体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到县(市、区)以下基层单位开展为市委市政府以上党政机关提供决策依据的乡村振兴、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等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调查研究工作,或在县以下基层企事业单位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工作,累计不少于220天。

(二)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等工作中,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等基层工作1年以上的。

(三)军队转业干部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有1年以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经历的。

 

第二章  品德条件标准

 

第八条 品德条件标准。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责任感、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学风严谨,品德高尚,为人师表,忠诚于党的干部教育培训事业。任现职以来品德考核取得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九条 评价方式。品德考核一般由单位党组织负责,以定性评价为主,尽量实现量化考核,主要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获得各级党委、政府表彰的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先进工作者等称号者,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申报。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品德有问题:

(一)存在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行的

(二)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

(三)存在剽窃、抄袭、伪造、侵占他人研究成果等违背科研诚信行为的;

(四)存在明显违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行为的。

第十一条 对品德有问题者实行“零容忍”,并建立“黑名单”制度。

(一)对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连续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情形对待,即申报当年之前的连续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及以上。

(二)对经查实的申报造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学术不端、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等,正在申报的终止申报程序,已获职称资格的撤销职称资格。由用人单位按照管理权限,根据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章  教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十二条  专业能力。马克思主义理论功底扎实,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专业知识丰富,注重调查研究,勇于理论创新,具有较强的教学培训、思想引领、科学研究、决策咨询能力。

第十三条 教学能力。

(一)能够胜任两门以上专业课程或两个以上专题的教学工作,综合教学工作量在本单位同层级承担教学任务人员中列前40%,教学效果经相关部门评估为优秀等次;

(二)能根据学科理论发展,及时转化科研成果,根据形势和任务的要求,不断充实和创新教学内容;

(三)能够综合运用讲授式和案例式、模拟式等互动式教学方法,教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强;

(四)培养、指导的青年教师获县级以上表彰1次,或具有指导研究生的能力。

第十四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并任副教授满5年。

第十五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及以上,并至少有1次优秀。其中,连续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记过以上处分并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未取得新业绩的人员;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人员。

第十六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

第十七条 学术水平能力。须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在国内核心期刊或国家权威报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

(二)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公开出版著作(含专著、编著、译著、教材)1部。

(三)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智库研究成果被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省部级以上部门采纳。

(四)独立或排名第一获得全国性、省级教学、科研、咨询类奖励。

第十八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十九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本专业教学设计、课件制作、进行科研分析研究,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二十条 任副教授以来,省委党校(甘肃行政学院)、甘肃社会主义学院申报人员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4项,其他人员达到3项。

(一)排名前5名获全国性科研咨询成果奖或省级科研咨询成果一等奖;或作为前3名获得省级科研咨询成果二等奖;或独立(含第一作者)获得省级科研咨询成果三等奖。

(二)独立或排名第一获市厅级科研咨询成果一等奖2项,或上述二等奖3项。

(三)作为定额人员获全国性教学成果奖或省部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或作为前5名获省部级教学成果二等奖;或作为前3名获省部级教学成果三等奖。

(四)获全国性教学竞赛二等奖以上奖励1次;或获得全省教学竞赛一等奖2次。

(五)主体班次专题课被评为全国性精品课1次;或入选全省好课程目录2次;或获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精品课2次。

(六)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SSCI、A&HCI、《中国社会科学》《求是》等期刊公开发表论文1篇,或被《新华文摘》《人民大学复印资料》全文转载论文1篇;或在国内核心期刊或国家权威报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篇;或在国内核心期刊或国家权威报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并在省级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4篇。

(七)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出版著作(含专著、编著、译著、教材)1部,并独立在省级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4篇;合作完成的,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2万字,并独立在省级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4篇。

(八)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智库研究成果被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省部级以上部门采纳1项或被市(州)党委、政府采用2项。

(九)作为前3名完成国家级科研咨询课1项;或主持完成省级以上科研咨询课题1项

(十)主持完成市厅级科研咨询课题2项。(此条适用于除省委党校(甘肃行政学院)、甘肃社会主义学院以外的其他人才)。

(十一)获省级以上表彰奖励,或入选省级人才工程(如将此项作为业绩,省委党校(甘肃行政学院)、甘肃社会主义学院人才需再达到上述(一)至(九)项专业技术业绩3项,其他人员需再达到上述(一)至(十)项专业技术业绩2项)

(十二)受聘为国家级学术刊物编委;或受聘为省级学术刊物主编、副主编3年以上;或担任全国本专业学会理事5年以上;或担任省级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或正、副秘书长5年以上。

(十三)任现职前曾获全国性表彰或全国科技三等奖(前3名)以上奖励的参考其他业绩。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二十一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不具备规定学历、未达到规定任职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贡献突出,可以单破、双破、多破。破格晋升职称,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破格申报晋升职称的,须至少在低一级岗位聘用1年以上

破格申报人员首先要符合本条件标准第二十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要求,且年均授课时数达到60课时,其中主体班次授课量达到20课时。之后每破1项需再增加第二十条业绩条件标准1项及二十一条业绩条件标准1项,论文、著作、表彰等不得累计计算

(一)独立或排名第一,获全国性科研咨询成果奖,或省级科研咨询成果一等奖。

(二)主体班次专题课被评为全国性精品课。

(三)获得全国性教学竞赛一等奖。

(四)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课题1项。

(五)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2项。

(六)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智库研究成果被中央采用,或被省委省政府采用2项。

 

第四章  副教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二十二条 专业能力。具备较扎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功底,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专业知识丰富,注重调查研究,勇于理论创新,具有较强的教学培训、思想引领、科学研究、决策咨询能力。

第二十三条 教学能力。

(一)能够胜任一门以上专业课程或1个以上专题的教学工作,综合教学工作量在本单位同层级承担教学任务人员中列前40%,教学效果经相关部门评估为良好等次;

(二)能根据学科理论发展,不断充实自身专业理论知识和教学内容;

(三)能够协助教授或副教授完成结构化研讨、答疑等教学活动。

第二十四条 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任讲师满5年。

(二)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0年,任讲师满5年。

第二十五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及以上。连续考核合格及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记过以上处分并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二十六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

第二十七条 学术水平能力,须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在省级学术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

(二)作为前2名作者公开出版著作(含专著、编著、译著、教材)1部。

(三)作为前2名作者撰写的智库研究成果被市(州)党委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市(州)以上部门采纳1项以上。

(四)独立或排名第一获得市厅级科研咨询成果奖三等奖以1次

(五)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相关领域重要课题,取得较好的社会影响。

第二十八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比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十九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比较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本专业教学设计、课件制作、进行科研分析研究,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条 任讲师以来,省委党校(甘肃行政学院)、甘肃社会主义学院申报人员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4项,其他人员达到3项。

(一)作为定额内人员获得全国性科研咨询成果奖或省部级科研咨询成果奖励三等奖以上1次。

(二)作为前2名获得市厅级科研咨询成果奖励一等奖1次;独立或排名第一获得上述二等奖1次或三等奖2次。

(三)作为定额人员获得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1次。

(四)获得全国性教学竞赛三等奖以上奖励1次;或获得全省教学竞赛二等奖以上奖励1次或三等奖2次;或入选全省好课程目录1次;或获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精品课1次。

(五)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刊物或国家权威报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4篇。

(六)作为前3名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咨询课题1项;或作为前2名完成市厅级科研咨询课题1项。

(七)作为前2名作者,出版著作(含专著、编著、译著、教材)1部(本人完成部分不少于8万字)。

(八)作为前2名撰写的智库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党委、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获得市(州)党委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市(州)党委政府采用1项。

(九)获市厅级以上个人表彰奖励1次,或入选市(州)级以上人才工程;在脱贫攻坚、乡村振兴、挂职中获市(州)党委政府表彰1次或县(市、区)党委政府表彰2次。省委党校(甘肃行政学院)、甘肃社会主义学院人才需再达到上述(一)至(八)项专业技术业绩3项,其他人员需再达到上述(一)至(八)项专业技术业绩2项)

(十)年度考核获3次优秀。

(十一)任现职前曾获省级表彰或省科技三等奖(前2名)以上奖励的,参考其他业绩。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一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不具备规定学历、未达到规定任职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贡献突出,可以单破、双破、多破。破格晋升职称,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破格申报晋升职称的,须至少在低一级岗位聘用1年以上

破格申报人员首先要符合本条件标准第三十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要求,且年均授课时数达到40课时。之后每破一项再增加第三十条业绩条件标准1项及三十一条业绩条件标准1项,论文、著作、表彰等不得累计计算。

(一)独立或排名第一获得全国性科研咨询成果奖或省级科研咨询奖励三等奖1次。

(二)主体班次专题课被评为省级以上行业精品课。

(三)获得全省教学竞赛一等奖1次。

(四)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SSCI、A&HCI、《中国社会科学》《求是》等期刊公开发表论文1篇,或被《新华文摘》《人民大学复印资料》全文转载论文1篇;或在国内核心刊物或国家权威报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篇。

(五)作为前3名完成国家级科研咨询课题;或作为前2名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咨询课题。

(六)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智库研究成果被省委省政府采用1项,或被市(州)党委政府采用2项。

 

第五章  讲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三十二条  专业能力。具有扎实的培训教育基础理论知识,系统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知识,及时掌握本学科最新理论成果。

第三十三条  教学能力。

(一)掌握干部教育培训教学原理和教学方法,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教学效果较好;

(二)有比较丰富的组织培训工作经验和较强的管理培训班的能力

(三)能够协助教授或副教授完成结构化研讨、答疑等教学活动。

第三十四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

(一)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任助理讲师满4年。

(二)具备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任助理讲师满4年。

(三)具备中专学历,任助理讲师满5年。

第三十五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及以上。连续考核合格及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记过以上处分并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未取得新业绩的人员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三十六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

第三十七条  学术水平能力。具有较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了解本学科发展动态,具有从事专业教学与科研的能力。

第三十八条  对外交往能力、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考试不做统一要求,确实需要评价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九条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标准2项:

(一)获得市级以上党校教学、科研、咨询三等奖以上1次

(二)年度考核达到1次优秀等次;或获得县级以上个人表彰奖励1次。

(三)参与著作(含专著、编著、译著、教材)的编写,本人完成2万字以上。

(四)参与完成市厅级课题1项,或参与完成县区级课题项目2项。

(五)在省级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能够撰写反映个人专业技术水平的调研报告1篇(需由1名本专业在职在岗教授签署推荐意见)。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四十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不具备规定学历、未达到规定任职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贡献突出,可以单破、双破、多破的形式破格晋升职称,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破格申报晋升职称的,需至少在低一级岗位聘用1年以上。

破格申报人员首先要符合本条件标准第三十九条正常晋升业绩贡献要求,之后每破一项再增加第四十条业绩条件标准1项,论文、著作、表彰等不得累计计算。

(一)获得全省教学竞赛三等奖以上1次。

(二)独立在省级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篇。

(三)作为前3名完成市厅级科研课题1项。

 

第六章    

 

第四十一条 申报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品德、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必须同时具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如无特殊说明,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申报人业绩均计算到申报当年9月30日为止,在该时间结束后,不接受任何形式的材料补报。该时限之后取得的业绩,可作为下次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

第四十二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国家级”指以党中央、国务院单独或联合组织的表彰、科技奖励;“全国性”指国家有关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组织开展的表彰奖励、科技奖励、项目;“省级”指省委、省政府单独或联合组织开展的表彰、科技奖励。本评价条件标准将“市(州)级”和“厅级”简称“市厅级”。“市(州)级”指市(州)委、市(州)政府单独或联合组织开展的表彰、科技奖励,“厅级”指省直厅局面向全省该行业领域组织开展的表彰、科技奖励。除明确了表彰奖励和项目具体名称外,其他表彰奖励、项目、定额内人员等认定,按《关于当前深化职称改革工作中几个具体事项的通知》(甘职改办〔2018〕24号)执行。各类竞赛、技能比赛等以各级行政部门或各级行政部门委托相关部门组织的竞赛、比赛为准。“以上”“以下”的表述,均包含本级别

省级重点人才项目、陇原青年创新创业人才项目按省级项目认定;市级重点人才项目按市厅级项目认定。省拔尖领军人才、省领军人才按省级表彰认定;市级领军人才按市厅级表彰认定。

第四十三条 为增强专业技术人才成就感、获得感,适当区别省级和部级,获省级奖励按“全省知名”对待,获部委以上奖励按“全国知名”对待。对国家有关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开展的表彰奖励、科技奖励、项目等,按适当高于省级低于国家级对待,即按“全国性”对待。

第四十四条  本条件中核心期刊主要指CSSCI来源期刊、中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全国中文核心期刊。CSSCI来源期刊指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收录的期刊;中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指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目录索引》认定的期刊;全国中文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认定的期刊。

国家级论文已由权威期刊调整为国内核心期刊,以论文发表当年该期刊是否为国内核心期刊为准。2018年7月1日以前已经在我省权威期刊目录范围期刊发表的论文,按国内核心期刊对待。国内核心期刊和省级学术期刊均不含增刊、副刊、特刊、专刊、专辑、内部期刊、论文集等。期刊论文每篇不少于3000字;报纸理论版每篇不少于1500字。

省级论文以查询国家新闻出版署公布的期刊结果为准,电子期刊不予认可。

第四十五条  本条件中的著作指在中国新闻出版署期刊查询网查询到的个人独立撰写的专著、编著、译著、教材等。

第四十六条 科研课题一般指国家、省市各级政府哲学社会科学和软科学主管部门下达的或合作规定的科研任务,主要为党的理论创新和党委政府决策服务。其中,国家级课题指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省部级课题指省社科基金项目、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全国党校(行政学院)系统调研课题或科研合作课题、省委省政府决策咨询重点课题等;市厅级课题指市哲学社会科学项目、市(州)软科学研究项目、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科研咨询课题等。科研咨询课题以通过鉴定、验收或结项为确认标准。

第四十七条 智库研究成果是指通过固定的智库研究载体报送有关党委、政府机关的决策咨询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政策建议等,以相关部门正式采用书面通知或领导肯定性批示作为采用依据。

第四十八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的课题、专著、论文、奖励等均需与本专业相关。

第四十九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参考其他业绩”主要看是否有其它比较突出的奖励、课题项目、技术创新成果、智库研究成果、专利、标准等业绩做支撑。帮扶基层经历的确认以现用人单位出具的方案、文件、意见为准。  

第五十条  业绩贡献条件标准中每项条款只要达到1次就计算为达到1项条件,超过部分不累计计算。同一项目(成果、论文、著作)通过鉴定、获奖、效益显著等,只计算1次,不重复计算。教材需提供应用证明。合著、编著、合编教材等需注明本人撰写章节、内容或字数。

第五十一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未涉及的相关事项按国家和省上已有规定执行,国家和省上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共甘肃省委党校(甘肃行政学院)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共甘肃省委党校(甘肃行政学院)关于印发《甘肃省人力资源培训专业职称评价条件标准》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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